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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