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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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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第 1 條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1.
裁判字號:
廢
49 年判字第 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會計主要職員,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係指在政府機關擔任會計職務,經銓敘合格或登記有案之 科員以上人員。所稱審計主要職員,准照同辦法第五條,當然亦應以依相 同程序任用之職員為限。如非此項職員,縱其承辦之事務性質與會計或審 計有關,亦不能謂為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會計或審計主要職員 ,而有應會計師檢覈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