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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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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
EN
第 8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
EN
第 8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