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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