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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