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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