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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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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47 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