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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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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