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