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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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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11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