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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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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3 條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