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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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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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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4 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