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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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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17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之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