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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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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5-2 條
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