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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