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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EN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