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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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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17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或各子公司間負責人之兼任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