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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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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35 條
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