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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EN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