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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