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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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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7-3 條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