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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EN
本標準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