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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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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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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1 條
為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要,並保障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