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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EN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