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9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