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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EN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