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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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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27 條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