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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關務人員對於經由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