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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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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解釋文:
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七五號令,關於攜帶 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 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