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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