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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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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關務人員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