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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