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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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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23 條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