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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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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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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22 條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