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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EN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