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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EN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被告官署在另案核定原告五十七年六月份營業額並依此核定之營業額,再 予核定該月份之應納印花稅額,是則營業額之核定正確與否,自與核定印 花稅額相關連,原告另案就營業稅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撤銷 原決定及原處分,從而依據上述營業額所核定之印花稅額,自屬無所附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