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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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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2-1 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