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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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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貨物稅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