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