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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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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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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2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