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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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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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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7 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