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
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
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
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
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
,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
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
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
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
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