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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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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2 條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業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