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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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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67 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