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房屋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契稅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