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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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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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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11 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創業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