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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罪,依同法第一 條第一項規定,僅於陸海空軍軍人犯之始能構成,其非陸海空軍軍人,雖 在戒嚴區域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亦祇能依普通刑法論罪,要無陸海空 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此由同法第二條第八款僅就同法第七十 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罪,定其適用之特例,而未及於同條第一項之罪,自 屬當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