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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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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10 條
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