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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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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22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