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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